国家医保局近日起草《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试行办法提出5类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的情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7日。失能等级评估,是指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共8章36条,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进行明确。其中,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的情形包括: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其他长期护理保险不予受理评估。
国家医保行政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明确评估量表、评估指标、等级划分等,并适时调整。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统一执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方便民众办事的多元化申请受理渠道。
此外,地方应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施应用,推动评估全过程信息化;鼓励支持建立评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评估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